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与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设备处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作者:胡蕾  最后更新:2024-01-03 19:31:56   访问量:9797

义民族师范学院文件

 

 

兴师发〔2023175

关于印发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政府采购合同

履约与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与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31213日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20231230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与

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我校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我校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人(下称供应商)后,与供应商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标的技术、数量、质量、服务等要求约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政府采购验收是指验收小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的技术、数量、质量、服务等要求,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检验、综合评定,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活动。

 

第二章  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招标办)履行对学校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申购部门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主体,代表学校负责项目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依据,申购部门、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申购部门和供应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供货或完工日期、技术规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六条  申购部门和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申购部门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申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强化采购信用监管结果运用。

(一)根据项目性质按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涉及工程类项目可适当收取质量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三)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申购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绩效管理。

(一)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二)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管,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对进场货物、材料等进行查验,做好项目现场管理。

(三)主动到现场服务,及时有效沟通,为项目的实施做好协调工作。

 

第三章  履约验收程序及职责 

    第九条  凡列入学校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在项目实施到期,项目合同制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申购部门应当在供应商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及时成立初验小组按照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初步验收,以确认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初步验收通过后向设备管理处提交终验申请,设备管理处在批复申请后7天内组织终验。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  学校政府采购验收方式分为自行验收和联合验收。

(一)自行验收是指申购部门自行采购的3万元以下、二级学院或校直属实体化科研机构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下以科研人员自行采购5万元以下项目,申购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

(二)联合验收是指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由学校招标办组织采购的项目,需由申购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设备管理处提出终验申请,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大型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的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1.合同任务未完成;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3.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验收程序:

(一)自行验收

申购部门(科研项目所属学院)相关人员(技术)等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实施验收并填写《项目验收单》报设备管理处备案。

  • 联合验收

设备管理处申购部门提交的验收申请及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验收项目进行批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1.成立验小组

招标办按规定组织成立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验收小组。其中合同金额小于200万元的项目,验收小组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或技术复杂、竞争力较强、前期较有争议的项目,验收小组应当由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竞争力较强或前期较有争议的项目,招标办可以邀请参与该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验收小组的相关专家应占验收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验收专家小组成员中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整个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本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2.制定验收方

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完全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承诺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以便于验收实施。

3.实施验收

验收小组应按照事先拟定的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以书面形式将验收情况形成报告反馈给申购部门

4.出具验收意见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需填写《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报告单》(下称验收单),验收记录、验收意见、检测报告等作为验收单附件。验收合格的,在验收单上签署合格意见,验收意见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服务已完成、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字样;验收结果与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采购合同等有出入的,应在验收单上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应在验收单上签字,对验收单内容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质检机构应当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5.政府采购资金结算

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申购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与供应商结算,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单与合同、发票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资料,具体资料按计划财务处规定办理。

6.验收违约处理。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中聘请的专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核计工作量发放费用,费用从设备管理处预算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申购部门在组织和参与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向学校招标办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验收人员职责:

  (一)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要采取民主原则解决,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

  (三)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学校或者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验收结束后填写验收单,签署验收意见。

(五)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及时书面向学校招标办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申购部门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学校招标办追究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供应商职责:

  (一)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签订合同后,主动与申购部门联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的货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的货物自验收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及国家“三包”规定执行。

  (四)协助学校验收货物或工程,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验收结果应当2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材料,设备管理处应将采购验收资料归入采购项目档案。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  监察、审计计财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有关监督管理职责。招标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申购单位项目合同履约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  法律责任:

(一)采购工作人员及验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验收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影响工作的;

5.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监管机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验收合格的;

2.申购部门、验收人员恶意串通的;

3.申购部门、验收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312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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