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州委办字〔2014〕127号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义龙新区工委、管委,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兴义军分区,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黔西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原印发的《黔西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州委办字〔2008〕54号)停止执行。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黔西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0〕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含软件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软件资产是指单位以购置、接受配给或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各类软件,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和核算,作为单位固定资产的一种特殊形式,由其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审批,负责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州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组织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
(六)负责州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州级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包括事业单位改制工作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的审批;
(七)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州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管理,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九)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资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行政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事业单位创办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向主管部门和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由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资产采购申请表,报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程序流程审批。
(二)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程序流程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应及时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产账与财务账相符。
房屋、建筑物等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按规定进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及时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入账等工作。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确保账实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明晰资产权属,及时掌握资产使用状况,单位之间不得互相无偿占用对方资产,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的,应报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资产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批准后按规定交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确因特殊情况不进行公开招租的,须报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请州人民政府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能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经对外出租、承包、用于经营的,不能擅自改变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报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报请州人民政府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国有资产的批准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合同以及事业单位订立对外投资、担保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捐赠、出售、出让、有偿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申报处置的资产信息应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系统中数据一致。申报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等资产报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处置其他资产报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有主管部门的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由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其产权变动和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及信息系统数据的依据,是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必要时可由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定。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涉及交易事项的,按规定交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在交易事项完成后,将交易结果及有关情况报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电子废物及涉密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经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处置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州财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用于资产的维护、维修、更新以及弥补公用经费所需资金,州财政可在其上缴收入的40%内审核拨付。对资金缺口较大的事业单位,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核拨比例。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八条 州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材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凡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州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州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备案。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章 资产清查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求,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及隶属关系改变的;
(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六)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资产清查具体按照国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九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七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州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八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向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必要时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单位进行审计。
第五十三条 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上级财政部门制定或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事业单位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根据资产类别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州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5月印发的《黔西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州委办字〔2008〕54号)同时终止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