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民族师范学院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设备处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作者:胡蕾  发布时间:2022-01-10 14:23:13   访问量:14573

兴师发〔20211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兴义民族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业务行为,有效防控采购管理风险,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义民族师范学院采购业务管理工作。学校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实现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立项、采购、验收、监管相分离,以相互制约、有效监督为内控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 学校的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称为政府采购。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采购,是指除政府采购以外的采购。包括以下情形: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业务管理是学校对采购预算、计划、方式、执行、合同、验收、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要以改革创新规范高效为目标,以提高工作效能为要求,着力构建结果导向型的采购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推动采购工作向法制采购、阳光采购、效能采购方向发展,更好地服务学校各项事业。

第七条 学校在采购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效益、效率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八条 采购管理机构划分为采购决策审议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采购审查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下同)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发展规划处、审计处、党政办、设备管理处、总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采购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校采购工作;

(二)负责审议审定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等;

(三)负责研究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学校授权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为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五)督促采购实施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 度的规定和采购预算办理采购业务,协调解决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研究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设备管理处作为采购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等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省、州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细化采购工作流程并配套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受理、审核采购申请,确认采购类别,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履行采购项目的报备,并做好采购的组织安排;

(三)负责组织采购项目技术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论证审核、信息发布、评标组织及中标结果确认,并委派采购人代表(专家)参与采购项目验收;

(四)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性论证,并根据询价情况调增或调减采购金额;

(五)负责牵头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核,根据校长授权签订采购合

(六)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和采购人代表(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七)负责对学校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八)负责校内各类以公开竞价、竞标、比选、遴选等方式确定采购项目的服务机构或供应商等有关事项的组织工作;

(九)负责采购代理机构、学校专家(采购、验收)、供应商、信息化平台建设等管理工作;

(十)指导和督促各需求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及备案工作;

(十一)负责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和投诉等事宜;

(十二)负责定期向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汇报采购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按时向有关部门上报采购数据,做好招标采购项目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开展学校招标采购培训有关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招标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和部门是各类采购项目的需求部门,也是采购主体,作为采购业务的执行机构,参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负责提出采购需求与采购申请,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采购需求并对采购需求进行前期充分论证,包括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论证、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

(二)根据部门职责划分,围绕学校总体规划部署和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在充分做好需求论证、市场调研和现场核查等工作基础上,提交本部门及面向全校工作所需要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依据审批下达的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提交具体项目的采购申请,提供详细用户需求和技术指标、评价标准、项目要求等有关资料。涉及工程项目的,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并配合做好立项准备、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参与对采购文件的确认,对有异议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调整、修改等事项;

(五)负责参与对采购合同的确认,对有异议的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调整、修改等事项;

(六)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的验收及结算等事宜;

(七)采购过程中确需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审查机构由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申购部门负责人等组成采购审查组,对采购活动前对风险事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组的工作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审查组具体职责是:

1.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 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2.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 2 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2)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3)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5)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 学校采购监督机构监察审计、巡视督导部门组成,负责对采购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针对采购中涉及应当开展审计的项目,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办法及规定,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 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科研项目和科技专项等资金用于采购的有关制度和要求,以及科研项目经费用于采购的审批、核准等。

第十 学校基建处是新建、改扩建工程及其配套服务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完成项目招标采购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 学校其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所属职责范围的各类专项资金用于采购的有关制度和要求,配合设备管理处完成项目招标采购和其他工作。

第三章 采购预算

第十 采购预算是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须与学校年度预算同步编制。学校严格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原则,按各资金来源编制采购预算。

第十 计划财务处按照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做好采购计划及预算的申报备案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单位和部门及时做好备案结果的下达。

第十 为了确保本校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建立申报部门、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设备管理处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使采购预算能够满足学校各项业务工作计划的需要,同时也能够和资产存量情况相适应,根据工作计划和资产存量情况在各部门之间合理安排有限的资源,保证资源分配的效率性并控制政府采购成本,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浪费资金,或出现未予购置、影响业务工作的情

二十 学校年度采购预算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和增列的,应当由申请部门提出采购预算和计划调整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采购计划

第二十 采购计划的提出要紧密围绕学校发展规划和部门、单位工作计划,项目的提出要充分考虑先导性、先进性、同步性系统性。各需求部门在采购预算指标批准范围内,编制并提交本部门的采购计划。

第二十 原则上所有拟采购项目均应列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采购单位要做到“应编尽编”。科研项目经费用于采购的按照项目任务书中所列预算及周期执行。

第二十 货物采购计划的申报应当逐项列明品目名称、技术要求、是否进口、是否用于涉密工作、数量、金额、经费名称及编号等有关内容,同一预算项目下相同品目归并编列。

第二十 服务采购计划的申报应当提交相应的实施方案和预算编制依据。

第二十 工程维修项目采购计划的申报应当提交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支撑材料,根据项目额度由总务处审核后统一申报。

第二十 各需求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主要包括:

(一)应在计划财务处下达的采购预算金额内,依据本部门的采购需求进行编制,完整反映采购预算的落实情况;

(二)应在充分做好落实资金、调研论证、确定采购需求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编制;

(三)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四)采购项目论证事项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 采购计划的审核审批

(一)归口管理部门对各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进行合理性审核;

(二)设备管理处应当对采购计划的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审核,并对采购计划所列采购事项是否已列入预算;相关参数是否符合所需项目;专业性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部门的审核意见;市场价格是否合理,对采购需求是否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根据询价情况调增或调减采购金额;

(三)重要采购事项应当经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 采购计划经学校内部审批后原则上不做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调整的,由申请单位提出,送交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定。

第五章 采购活动

第二十 学校采购需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复的项目不得私自采购,采购申请由需求部门发起。

三十 各类科研项目和专项资金用于采购事项,以及各类工程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应当事先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 属于财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均严格由学校设备管理处统一申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并严格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 财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由设备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依据采购政策和财经政策要求,确定限额标准和操作规程,学校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各需求部门各单位和部门可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直接自行采购。

第三十 各需求部门根据已批复的采购预算、专项资金使用批复文件、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采购申请”。

第三十 设备管理处根据各采购项目的特点和相关规定,拟定采购方案并选择相应的组织形式、采购代理机构及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审定

第三十 设备管理处根据审定下达的采购批办方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采购进口产品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 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批复后,学校负责采购实施部门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第三十 在规定的期限内,学校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完成交付使用后,各需求部门将发票、验收单/报告以及相关规定材料送交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复核并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规定,办理项目资金支付。

第六章 紧急采购

第三十 紧急采购分为两类,一类为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二类为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所实施的单一来源采购。

四十 紧急事件发生后,应简化审核审批流程,特事特办,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采购流程。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需求,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出具采购方案,由主管校领导、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按权限审定后实施,采购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备案。

第七章 采购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 质疑和投诉处理要严格依法进行,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质疑或投诉时,由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法律顾问和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 号令)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做出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超出业务范畴的,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十 学校在收到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疑问时,设备管理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做出答复。

第四十 设备管理处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对供应商做出有效答复,而导致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由设备管理处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 如果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学校应暂停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的,应中止履行合同,待事项处理完毕后方可按照处理结果执行。

第四十 非政府采购项目或其他通过竞标、遴选等方式确定合作伙伴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质疑、投诉等情形的,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程序执行。

第四十 未经学校授权许可,各单位和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学校对潜在供应商或采购参与方提出的质疑和问询作任何形式的口头或书面澄清、解释或答复。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规定的权限、责任、程序开展采购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四十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接受学校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 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学校采购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五十 采购相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 本办法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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